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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正文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期间严肃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的通知
日期:2020-02-02 11:03:35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0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沈阳市教育研究院:
为坚决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市发生和扩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人员聚集,彻底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切实维护和保障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中小学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望遵照执行。
一、违规行为
    在防控疫情期间,对下列无视社会责任、危害公共利益、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1、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3、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二、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再次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确保举报电话畅通,接到举报线索后,必须立即赴现场查实,查实后立即研究处理违规人员,清退违规收费,并将结果上报市教育局。
三、处理办法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中小学校、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进行处理。
1、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严重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损害教师队伍形象、败坏社会风气,组织或参与拉班补课的,予以开除;累计两次以上违规的,予以开除;接受培训机构聘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2、公办学校的雇员制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处理。
3、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此外,对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机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责任追究
对违规补课教师所在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追究责任。
出现一人次的学校,采取约谈方式追究责任;两人次的,诫勉谈话;三人次的,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附:举报电话


沈阳市教育局
2020年2月2日

 


市、区县(市)教育局公开举报电话

沈阳市教育局:   22857796
和平区教育局:   31317710
沈河区教育局:   24810963
铁西区教育局:   25128237
皇姑区教育局:   86266710
大东区教育局:   88502214
浑南区教育局:   24821703
于洪区教育局:   25346232
沈北新区教育局: 89864824
苏家屯区教育局: 89129897
辽中区教育局:   87881008
新民市教育局:   87852501
法库县教育局:   87105527
康平县教育局:   8733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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