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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国际公关礼仪学校--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办法
日期:2018-03-19 14:09:4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58

沈阳国际公关礼仪学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给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学校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双城双创文件要求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和总务处为学校环境与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中总务处负责公共区的具体工作。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本区域内的环境与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校园公共场所和生活区域的卫生管理,饮食(食品)卫生和服务行业(校园外)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内容。

第四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各系部处室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不同形式,经常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与卫生管理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全校师生应当尊重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六条 全校师生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所有广告、海报、消息等应一律张贴在指定的广告栏内,严禁在校园墙壁、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涂乱刻及钉挂物品。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及悬挂在过街条幅等须报学校宣统办审批,且应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由有关部门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第七条 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设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八条 在校园内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书报亭应经学校统一规划、布置,校内严禁叫卖、饲养养畜家禽。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场地停泊,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阻碍交通。

第十二条 校园内水、电、暖、通讯设施及道路、场坪等,后勤处应经常巡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校园卫生管理及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校内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校内主要环境道路、人行道、广场、花坛绿地、行政办公楼由校区产权单位负责。

(二)建筑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学校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各部门和班级负责。

第十四条 校内道路及走廊、前厅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清扫,做到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

第十五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

(四)冲洗车辆;

(五)禁止在教学场所和图书馆、会议室、礼堂等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六条 校内卫生文明创建工作、“除四害”工作、健康教育及禁烟工作,由学校医务或相关人员按要求统一实施。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督促落后,并将检查评比情况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现有卫生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技术更新和改造,使之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 食堂、食品出售店(点)等饮食的卫生工作,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师生员工的环保与卫生意识,学校会不定期组织卫生大扫除,在清扫时间组织师生员工对其所辖室内外卫生彻底清扫。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生活垃圾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二条 校内维修和装修时应按规定交纳垃圾清运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医务室产生的易燃、有毒、带病菌和含有放射性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

第二十四条 清运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至垃圾站,不得积存;

(二)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

(三)采用封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第二十五条 对垃圾箱(桶)、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进行灭害消毒,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孽生。

第二十六条 校内经营性或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的单位,须向学校交纳卫生管理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校园环境与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凡在上级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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